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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棵山核桃苗“拔”出的故意伤害案

www.jixicm.com  2007-10-12 14:42:12  作者:冯 强  来源:绩溪传媒  查看/477


      绩溪传媒讯山核桃树已是绩溪县荆州、家朋一带农民的致富树、摇钱树。最近,在家朋乡莲坑村因一根山核桃树而引发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。被告人曹某被县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,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967.20元。

    2007年6月7日晚7时许,被告人曹某将同村村民曹某某种的山核桃拔掉一根后,回到家中即遭到曹某某夫妇的责问,曹某某的妻子程某某先动手,双方继而发生扭打。曹某在扭打过程中将程某某甩到30公分深的沟内,造成程某某尾骨骨裂。后曹某又用柴棍击打曹某某头部、背部等处,致其头颅血肿、头皮表面外伤创口5cm。经法医鉴定,曹某某、程某某均构成轻伤。案发后,曹某已赔偿医疗费5000元。

    经审核,曹某某和程某某因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分别为8449.60元和9009.40元。

    法院认为,被告人曹某在与被害人曹某某、程某某相互扭打过程中,将被害人程某某甩入沟内;用木棍击打曹某某的头部、背部,造成两被害人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两被害人因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,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两被害人在得知山核桃树被人拔掉后,未能找相关部门处理,而是采取了不当的方法,导致双方发生冲突,因此两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,故依法予以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责任。鉴于被害人一方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,且被告人已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,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。法院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有关规定,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拘役6个月。同时,被告人曹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和程某某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交通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各80%,计7207.52元和6759.68元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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